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明确提出了“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否定式的命名长期受到多方诟病,“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 二鼓励扶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国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鼓励措施。 三降低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直接登记制度,规定对于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服务机构。 四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自治 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专条明确社会服务机构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受非法干涉,同时专门增加了“组织机构”一章,详细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决策程序、履职要求等,有利于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自治。 五畅通了社会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解散情形,细化了清算程序,明确了清算中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责任,同时参照企业清算相关程序,在清算僵局中设计了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有利于解决社会服务机构清算难的问题,推动“僵尸组织”及时退出社会组织行列。 六打破了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禁令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表述,综合考虑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和监督管理可行性,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七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有利于社会服务机构争取向非营利组织倾斜的各类优惠政策。 八改进了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参考商事制度改革中变年度检查为年度报告和公示的做法,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既有利于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自治,又有利于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九细化了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监察手段,引入了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展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活动的,由有关行业审批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加强了综合执法。 |